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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4]118号
  • 发布日期:2004.12.30
  • 实施日期:2004.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消防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
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

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加大了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滞后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状况仍十分严重,城镇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组织
  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组织推动、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分局、区县计委、建委、规划处(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达标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工作落实。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认真贯彻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08号)精神,按照天津市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中心镇、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已批准或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其他中心镇、重点镇及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与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原则上应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凡已编制完成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而没有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要补充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设置消火栓。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满足消防要求。要加快本市缺水区域市政供水管网改造,满足消防供水需要;在一时难以铺设供水管网的区域,可修建消防水池,以备发生火灾时使用。修建储水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充分利用我市天然水源,在海河、津河、复兴河、月牙河、北运河、新开河等天然河流两岸修建取水码头和设施。农村要加强水源建设,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工业小区,消防水源建设要与小区建设同步发展。已配置的消防车,其性能不能满足实战需要的,要尽快增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构筑物必须拆除。按照国家标准,市、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消防队站建设计划,加快消防队站的建设;市、区规划部门要加强消防队站的规划。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等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建制镇,要建立兼职消防队,因地制宜地配备消防装备,至少应配有1辆消防车及6名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可以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或依托大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伍。各镇的消防队伍要在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从事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制定专兼职消防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保证其享受与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各种福利待遇。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兼职以及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2004年年底前,各区县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基本底数。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保障措施。各区县公安消防、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于2005年2月底前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和调查报告,分别报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及时总结工作,搞好督查验收。各区县政府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各区县公安消防、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推动达标工作的落实,并在认真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的同时,将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成专题报告,于2005年2月底前,分别报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3月初,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县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同时就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3月25日前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及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三)抓住重点,解决“欠账”。各区县政府要从灭火救援的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采取有力措施,急事急办,切实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四)防欠“新账”,保障经费。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扑救城镇火灾的实际需要。
  (五)总结经验,积极迎检。为确保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国。市政府也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区县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区县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措施,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圆满完成达标工作任务,做好迎检准备。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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