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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2.09.10
  • 实施日期:2012.09.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选举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9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710名,与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相同。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本届相同,仍为23名。


  三、各区县应选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按照人口数分配的名额为447名,城乡按约每2.56万人分配1名;

  (二)每个区县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各4名;

  (三)其他应选名额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分配。


  四、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本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本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本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五、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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