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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8]91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 实施日期:2008.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8〕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高标准、高效率、高水平搞好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现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更加干净靓丽的城市面貌迎接建国60周年,现将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
  (一)改造提升6个公园,满足群众休闲需求。改造水上、人民、南翠屏、睦南、二宫、河东6个公园,丰富植物品种,提升绿化品质,完善游乐健身设施,形成各自特色,打开公园围墙,免费向社会开放。同时,综合整治周边环境,为群众提供功能齐全、方便舒适的休闲、游乐、健身场所。
  (二)综合整治5片地区,打造高标准亮点工程。综合整治天塔、文庙、食品街、旅馆街、中心公园等5个重点地区的市容环境,调整经营业态,形成区域特色,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休闲、文化、旅游环境。
  (三)改造5条入市道路,提升城市道路环境。高标准整治卫津南路、红旗南路、京津路、津塘路、光荣道等5条道路环境,使中心城区南部、西部、东部、北部的入市道路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实现整洁靓丽的绿色通道。
  (四)完善9条联络线道路,实现贯通市中心的观光网络。综合整治长江道、芥园道、勤俭道、黑牛城道、胜利路、绍兴道、广东路、中山路(含中山北路)等9条道路,与迎奥运综合治理的道路和地区相连接,形成覆盖中心城区、方便市民出行的主要旅游路网;进一步扩建完善城际铁路沿线绿化,使京津城际铁路成为高品质的景观走廊。
  (五)实施3项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对43条土路共21万平方米的路面进行硬铺装;改造市区里巷道路102片共74.5万平方米;彻底治理市区126个脏乱点位,改善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状况。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中心城区基本形成整洁优美、色调和谐、特色鲜明的街景组团,设施完善、功能齐全、通畅美观的道路网络,乔灌花草结合、公园绿地相间的都市绿化体系,使居民生活环境更加洁净、有序、和谐、宜居。

  二、实施步骤
  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即日起到2009年1月底为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完成拆迁、秋植、管线入地、脏乱点位治理、土方整理、公园改造的土建工程等6项任务。
  第二阶段:从2009年2月底到7月初为全面实施阶段。决战150天,全面展开重点地区和道路的环境治理、公园绿化、建筑立面整修、屋顶"平改坡"、土路改造、道路罩面、城市家具配置等各项任务。
  第三阶段:从2009年7月初到7月中旬为检查和验收阶段。用半个月时间,对整治任务逐项进行检查,验收整治成果。

  三、相关政策
  (一)房屋拆迁。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对整治范围内有碍观瞻平房的拆迁,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纳入土地整理成本。违法建设违章棚亭无条件拆除,远年住人违章经有关区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的拆迁,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和土地整理成本。
  (二)建筑立面整修。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等整修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自行整修或委托辖区政府整修。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企业的建筑整修和居民住宅的整修(含清拆、调整空调及牌匾等)资金,由市补助60%,其他由相关区自行筹措。
  (三)夜景灯光建设。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园林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按规划设计需设置夜景灯光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建设。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企业和住宅楼夜景灯光建设资金,由市补助60%,其他由相关区自行筹措。
  (四)改造提升公园和绿化新建、提升改造。改造提升水上、南翠屏等2个公园所需资金由市统筹安排;人民、睦南、二宫、河东等4个公园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和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市予以适当补助。在整治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含三年养管期),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新建和原有绿化提升改造由所在区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市补助60%,其他由所在区自筹。城际铁路沿线绿化由市出资。
  (五)道路整修。道路改造和土路硬铺装所需资金,从城投旧路改造资金和道路维修养护资金中解决。在整治范围内免收占道费,收取的破路费必须用于道路恢复。
  (六)管线切改。原有道路罩面、土路改造涉及电力线缆和通信线缆入地等各种配套管线架空入地工程,所需费用由各产权人自行解决。
  (七)道路家具和交管设施规范配置。在整治范围内的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城市家具规范配置,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路灯杆、电力箱柜等更新配置和油饰,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
  (八)屋顶改造。非住宅屋顶"平改坡"工程所需资金,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住宅屋顶"平改坡"工程和加建"女儿墙"所需资金,市安排90%,市国土房管局负责10%。
  (九)脏乱点位治理。126个脏乱点位的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市统筹安排。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组织指挥。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抓好总体策划、方案设计、组织推动、资金管理、督办落实、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区分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统一设计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筹资金,精心组织实施。
  (二)严格把关验收。有关区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高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建设,充分反映每个细节的设计意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设计的,必须经相关区和项目指挥部提出意见上报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批准。要落实监管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切实规范操作规程,做到监管零距离、安全零事故。严格组织检查验收,坚持标准不降、内容不减、范围不缩、进度不拖,确保综合整治达到预期效果。
  (三)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引导市民理解、支持、参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形成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群众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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