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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16]5号
  • 发布日期:2016.06.15
  • 实施日期:2016.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住房制度改革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6〕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30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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