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静海区赋予大邱庄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批复
(津政函〔2018〕139号)
静海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大邱庄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请示》(津静海政请〔2018〕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赋予大邱庄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街镇综合执法改革赋予大邱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职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津政函〔2015〕21号)继续执行。
二、你区要按照《天津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指导大邱庄镇人民政府做好承接工作,确保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三、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法制、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赋予大邱庄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赋予大邱庄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一、行政许可类(47项)
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限类型 |
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4 |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行政许可 |
6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8 | 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9 | 设立或变更娱乐场所许可 | 行政许可 |
10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 行政许可 |
11 | 电影放映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12 | 设立或变更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13 | 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许可 | 行政许可 |
14 | 举办营业性演出及募捐义演许可 | 行政许可 |
1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6 | 再生育子女许可 | 行政许可 |
17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18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19 | 采伐林木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21 | 设立养老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22 | 设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许可 | 行政许可 |
23 | 外商(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24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2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26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27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上路行驶许可 | 行政许可 |
28 | 在公路、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车辆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29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3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31 | 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 行政许可 |
3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33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4 | 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或施工临时占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35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36 | 企业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 行政许可 |
37 | 集体合同审查 | 行政许可 |
38 |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39 | 地名命名、更名许可 | 行政许可 |
40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41 | 公司(分公司)登记 | 行政许可 |
42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43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4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45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46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47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二、行政处罚类(57项)
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限类型 |
1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或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或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