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的公告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3]102号
- 发布日期:2003.08.25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 实施日期:2003.09.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防工业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不断适应城市防空防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一、警报试鸣时间:2003年9月20日21时至21时20分。
二、警报试鸣范围:市内六区全部范围及其他区县的城镇重点地区。
三、警报试鸣形式: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三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三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放一长声,时间为三分钟。
请全市各单位、全体市民和过往人员在警报试鸣期间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的公告
(津政发[2003]102号)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不断适应城市防空防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一、警报试鸣时间:2003年9月20日21时至21时20分。
二、警报试鸣范围:市内六区全部范围及其他区县的城镇重点地区。
三、警报试鸣形式: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三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三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放一长声,时间为三分钟。
请全市各单位、全体市民和过往人员在警报试鸣期间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