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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科党[2015]34号
  • 发布日期:2015.04.29
  • 实施日期:2015.04.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政纪党纪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科党〔2015〕34号 2015年4月29日)



系统各单位党组织:
  为规范科技系统各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科委党委修订了《科技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系统各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科技系统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O.5%;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以上2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O.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科委党委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应先说明支出原因、用途、余额等,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请示党委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在使用票据上须经党委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科目结合党费管理实际情况设置。
  3、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既可存活期、定期存款,也可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4、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6、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留存所收党费总额的40%,上交党费总额的60%到科委党委。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全额上交党费,不能留存。
  7、独立离退休党支部留存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50%,其余50%纳入基层党委上交科委党委的党费基数。
  8、基层单位党组织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本季度党费上交科委党委组织处。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科委党委组织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9、科委党委组织处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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