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固定资产、科研经费管理、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等7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附:《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6]39号
  • 发布日期:2016.09.06
  • 实施日期:2016.09.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固定资产、科研经费管理、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等7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6〕39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6年9月6日

  附件:
  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应当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一)事前审计:重点检查和审核财务部门制订的财务预算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重点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调整或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重点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最大限度的节约资金,其效益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第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绩效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
  (三)预算编制能否与本部门、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贯彻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五)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是否在单位内部进行分解、审批下达;
  (六)预算编制后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全部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有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关部门,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未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乱集资等行为;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利用往来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
  (七)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确认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和无预算支出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往来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六)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情况;
  (三)审查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反映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是否存在脱节现象,与计划是否有差异,是否存在赤字现象或年终结转资金量大等问题;
  (五)为保证预算目标的完成,被审计部门、单位是否有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六)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七)分析预算执行的效果、各项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依据、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审查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六)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后续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机构是否对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设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度运行是否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或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收费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未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乱集资等行为;
  (三)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类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是否履行规定手续,是否按照顺序号使用,是否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四)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
  (五)各项支出是否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六)专项资金是否按照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办法专款专用,是否按项目核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七)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八)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有关部门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支出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债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
  (三)是否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
  (四)是否建立债务风险控制机制;
  (五)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有关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收费项目批复文件、依据等;
  (三)有关收费票据存根、票据领购登记本和票据使用记录本等;
  (四)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银行存款对账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预算、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
  (六)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对已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部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财务部门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关的软件、硬件设置及系统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要留有数据接口,并按《会计法》、《审计法》的要求同时提供纸介质的相关会计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财务收支后续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天津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党厅〔2014〕21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办学校、园所、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部门或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财经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各单位)内部管理的党政职能部门、专业学院、所属单位、群众团体及其业务服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财经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行政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召集人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内部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度和文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经济责任审计会议;
  (四)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度和文件;
  (二)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干部)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单位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组织(干部)部门可以提出临时委托建议,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单位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审定后,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数据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任职期间接受审计情况、以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逐步实行信息化、数字化和动态化管理,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办学校、园所、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以及效益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决策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六)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情况;
  (七)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部门或团体)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其它需要审计事项。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办学校、园所、事业单位下属单位(部门或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其承担的不同经济责任确定。重点关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内部管理的党政职能部门、专业学院、所属单位、群众团体及其业务服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决策情况;
  (四)重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六)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情况;
  (八)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九)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十)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各类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及其效果;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六)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审计事项。
  各类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其承担的不同经济责任确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组织(干部)部门的临时委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单位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有关经济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个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单位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精简、提炼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单位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干部)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单位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终止审计项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教育系统的有关行业标准;
  (六)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统计资料、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其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等严重后果;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活动适用本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因其所任职务确定审计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审批控制、增减变化、管理以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结存等内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实施归口管理;
  (二)是否对固定资产实行岗位分离管理;
  (三)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检查、验收入库、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保养、效益考核、盘点清查、损失赔偿、账物核对以及调剂、出租、出借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建立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效执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专控商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
  (二)对大型仪器、设备和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和配置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等手续并进行了账务处理;
  (六)划拨或受赠固定资产,是否有合规的价值依据,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陈旧老化程度淘汰,以及无法正常运行和使用的设备。
  2.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作价是否合理,是否有鉴定或评估报告;
  4.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是否按有关规定上缴;
  5.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属于长期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2.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3.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有关规定上缴。
  (三)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进行了科学论证、资产评估和民主决策;
  2.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3.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
  4.投资收益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是否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受赠方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是否合规;
  (三)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非正常增加或减少,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单位实际拥有;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当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时,要求其提供审计监督和评价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并留有数据接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固定资产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范围:
  (一)各种按计划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二)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三)部门或单位划拨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四)部门或单位划拨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情况;
  (五)部门或单位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情况;
  (六)其他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外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需要部门或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七)科研经费决算是否按项目要求编制和审核;
  (八)科研项目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九)研发、财务、采购、实验、生产、销售、转让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十)科研项目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十一)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管理体制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价。
  (二)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以及有关部门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进行审查与评价。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其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
  (六)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七)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八)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九)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活动。
  (十)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账务处理、竣工结算以及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经过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后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及有关工程会议纪要等;
  (二)工程总、分包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洽商、签证资料,监理会议及专项会议纪要等;
  (三)工程款支付审批资料;
  (四)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结算资料;
  (六)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及工程项目自身特点,确定审计重点环节、内容,选择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自审,也可根据机构自身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建设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在社会审计机构的遴选、审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与审计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协调相关各方关系、复核并确认审计结果、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等方面履行自身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自身情况,逐步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开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建设项目后续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未列入资本性支出的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情况;
  (二)工程项目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情况;
  (三)工程项目履行招标程序情况;
  (四)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和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项目变更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和擅自扩大项目规模以及提高标准情况;
  (六)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审核审批情况;
  (七)工程项目概算、结算编制情况;
  (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大型修缮的支出,应当参照建设项目支出内部实施审计;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审批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和变更等资料;
  (三)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列入资本性支出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五)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发生的审计费用在修缮工程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 在开展修缮项目审计时,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结算环节的审计。

  第八条 凡应审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所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按审计额的适当比例计提审计业务费,具体比例根据本部门、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