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失效依据: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 实施日期:2004.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无线电
《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将《办法》中涉及到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将《办法》中涉及到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