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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失效依据: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 实施日期:2004.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无线电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将《办法》中涉及到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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