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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113号
  • 发布日期:2016.12.24
  • 实施日期:2016.1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水资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113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关于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关于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按照“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推进改革,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做法,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三)主要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

  (四)实施进度。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分步骤推进。2016至2017年,各区至少选择2个以上行政村或1个乡镇作为试点,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 2020年,各区至少有2个以上的乡镇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性工作

  (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经济适用、简便易行、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做到量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通过改造补建配齐。井灌区5年内要逐步实现“一井(泵)一计量”,有条件的要计量到户;渠灌区8年内要逐步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扬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区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考虑水源条件、工程配套标准等因素,确定区域亩均灌溉指标,逐步推行按照用水主体经营面积和种植作物确定水权。同时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用水主体,分配给各用水户,实现分水到户。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或结转下年使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回购。

  (三)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根据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逐步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选育和推广需水少的耐旱作物。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集成应用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四)统筹推进终端用水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用水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终端用水管理。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良性运行。拓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五)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通过财政投入以及“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有效途径引导多方资金,建设配套喷灌、滴灌等灌溉节水设施,建设末级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畅通农田灌溉用水最后一公里。加强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测算农业水价,包括全成本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及末级渠系供水水价等。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的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丰枯程度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方式由各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业、水产养殖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对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或逐步提高到满足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要达到供水成本水平。严格执行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超采。

  (三)推行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各地可根据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结合当地灌溉试验,对超定额的农业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各区应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区应建立节水奖励机制,科学确定奖励标准、程序。根据正常年景下采取精准节水灌溉、农艺节水保墒、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产生的节水量,对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

  (三)多方筹集资金。统筹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农村水利发展相关资金,区级财政安排的农村水利建设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及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同时创新体制机制,补充资金来源,以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参加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水务部门要完善农业灌溉供水计量设施,做好农业水资源调配等基础工作;农业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做好农业节水技术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宣传力度,正确解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回应农民关切,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使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区要逐级做好改革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年6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同时,要注意收集本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底前,各区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确定率先开展水价综合改革的行政村名称等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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