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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39号
  • 发布日期:2016.04.11
  • 实施日期:2016.04.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市商务委)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由市商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共同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以下统称试点单位),在规范和提升试点单位管理、物流成本补贴和售后服务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此项措施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一)试点单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为3个月,不得延期。
  (二)简化试点单位报关申报要件,鼓励试点单位进行无纸化报关,实现试点单位单一窗口模式。
  (三)加快实施汇总征税制度。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引导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单位实施集中汇总征税,享受先放行货物、后定期向海关自主缴税的政策便利。
  (四)扩大平行进口汽车价格预审范围。天津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预审价的相关规定,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在海关审核相关资料后给予预审价,使平行进口汽车与中规车通关时限基本一致。
  (五)实现试点单位平行进口汽车快速通关。对同一批次、同一合同号、同一价格的同型进口车,实行抽检查验。
  以上措施由天津海关负责。

  三、简化车辆检验程序
  (一)简化试点单位报检申报要件。通过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与天津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实现试点单位单一窗口模式。
  (二)对试点单位提供预约检测服务,全天候受理平行进口汽车检测,保证车辆随到随检。
  (三)在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后续质量监管的基础上,对诚信度高、售后服务体系完善且在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中录入完整信息的试点单位,在现场检验环节方面给予通关便利。
  (四)在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已对申请认证车辆的一致性实施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对试点单位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数量要求。
  以上措施由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信誉好、进口量大的试点单位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以满足其日常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试点单位发展。此项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负责。

  五、实现单一窗口模式
  通过天津电子口岸系统对接海关、检验检疫、商务系统,有效整合交换数据信息,实现试点单位单一窗口模式。此项措施由市口岸办负责。

  六、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市级车务服务站,快捷办理车辆上牌、临时牌照申领等车务手续。此项措施由市公安局负责。

  七、提升港口服务功能
  进一步明确平行进口汽车港口收费标准,明确港口定价,提升服务水平。此项措施由天津港集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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