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8]67号
- 发布日期:2018.12.29
- 实施日期:2019.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推动本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3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在中央与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本市实际,科学界定市与区事权,制定地方保障标准,规范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促进市、区两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准确把握中央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确定的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认真履行地方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中央政策贯彻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优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合理划分市与区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中央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标准事项,要贯彻落实好中央规定;对中央暂未明确的国家基础标准事项,要充分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具体保障标准。
--体现地区差别化分担。在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实际,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财力困难区倾斜,并逐步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切实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强化市人民政府在推进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加强市、区两级政府之间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推进财政事权改革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按照国办发〔2018〕6号文件要求,将中央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对于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区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二)完善本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所需资金按中央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本市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方服务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按市级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对于各区高于市有关部门确定的服务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本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服务标准,待中央具备条件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后,确保地方服务标准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采取按比例分担、按因素补助等方式确定,并保持市与区财力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1.义务教育类,包括4项。一是公用经费保障。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主要由各区负担,市对部分区按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规定课程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共同负担,市对部分区按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三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由区负担。四是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本市不涉及此项内容。
2.学生资助类,包括4项。一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市属公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公办学校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7︰3,第二档为5︰5;民办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公办学校办法筹集。二是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规定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市属公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公办学校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7︰3,第二档为5︰5;民办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公办学校办法筹集。三是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共同负担,市级对部分区按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四是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共同负担,市级对部分区按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3.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中央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依据各区财力情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4.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国家基础养老金,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国家基础养老金地方分担部分以及基础养老金地方提高部分,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7︰3,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由市级全额负担。
5.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2项。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其中院校学生参保政府补助由市级负担;成年居民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参保政府补助,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6︰4,第二档为4︰6。二是医疗救助。中央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其中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由区负担,市级对部分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6.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2项。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6︰4,第二档为4︰6。二是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同时,市级依据各区扶助人数、项目效果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7.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3项。一是困难群众救助。中央根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地方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二是受灾人员救助。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3︰7。重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3︰7。一般自然灾害所需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区负担。三是残疾人服务。中央根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
8.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1项。中央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
(四)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国办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区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市级财政要加强对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区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以下支出责任,同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到位。市级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区级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本市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基于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平台,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网信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科学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基础标准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义务教育 | 1.公用经费保障 | 中央统一制定基准定额标准。地方按照不低于中央标准执行。 | 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主要由各区负担,市对部分区按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具体是: (1)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继续按照现行的转移支付规模和分担比例安排,市与和平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按照3︰7比例分担;市与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武清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与红桥区、河北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按照7︰3比例分担。 (2)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主要由区承担,市对部分区给予转移支付,与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按照5︰5比例分担。 |
义务教育 | 2.免费提供教科书 |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市级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 国家规定课程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地方规定课程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共同负担,市对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按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地方按照中央标准执行。 | 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 地方应分担部分,由区负担。 | |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我市不涉及此项内容。 | 我市不涉及此项内容。 | |
学生资助 |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央制定资助标准。地方按照中央标准执行。 | 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担。 地方应分担部分,市属公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公办学校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河北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7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滨海新区,市级分担50%。民办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公办学校办法筹集。 |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中央制定测算补助标准。地方按学校减收据实补助。 | 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地方应分担部分,市属公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公办学校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河北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7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滨海新区,市级分担50%。民办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公办学校办法筹集。 | |
学生资助 |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央制定平均资助标准。地方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 | 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 地方应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共同负担,市级对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按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中央核定补助标准。地方按学校减收据实补助。 | 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 地方应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共同负担,市级对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按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 |
基本就业服务 |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中央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依据各区财力情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
基本养老保险 |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地方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中央标准执行。 | 国家基础养老金,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 国家基础养老金地方分担部分以及基础养老金地方提高部分,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河东区、红桥区、河北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70%;第二档包括南开区、河西区、武清区、滨海新区(原汉沽区、原大港区),市级分担60%;第三档包括和平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原塘沽区、原开发区),市级分担50%。 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由市级全额负担。 |
基本医疗保障 |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 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其中院校学生参保政府补助由市级负担;成年居民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参保政府补助,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6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市级分担40%。 |
12.医疗救助 |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中央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其中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由区负担,市级参照津贴补贴市对区转移支付范围和比例给予困难区补助。 | |
基本卫生计生 |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地方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中央标准执行。 | 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 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6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市级分担40%。 |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地方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中央标准执行。 | 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 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同时,市级依据各区扶助人数、项目效果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 |
基本生活救助 | 15.困难群众救助 |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中央根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地方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 |
16.受灾人员救助 |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救助标准。 | 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3︰7。 重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3︰7。 一般自然灾害所需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区负担。 具体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河北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5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滨海新区,市级分担30%。 | |
基本生活救助 | 17.残疾人服务 |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中央根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 |
基本住房保障 |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中央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