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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8]82号
  • 发布日期:2018.10.24
  • 实施日期:2018.10.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8〕82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服务港澳台工作大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规范严密具体工作流程,真正做到重视到位、组织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切实把这项惠及港澳台同胞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证件制发工作顺利进行,为港澳台居民在津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更多便利。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全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办法》在津落地见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个人意愿,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享有的服务和便利;坚持规范有序,加强证件申领和应用窗口单位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发应用等各项工作。


  二、规范管理,确保证件制发工作落实到位

  (三)规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各区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科学设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受理点,原则上每个区至少设立1个,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当增加申领受理点。各申领受理点应当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证件申领范围规定,并统一规范接待标识、政策公示、办理程序等。(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规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作和发放。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梳理细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制作、发放工作流程,确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申领人提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发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规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机制,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严格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对符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情形的,依法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对违规办理、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统筹协调,确保对证件持有人服务到位

  (六)保证证件持有人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落实《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七)为证件持有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研究制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为在津长期居住的港澳台居民购(租)房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保证证件持有人享受相关社会保障。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津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为其在津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九)保证证件持有人享受义务教育。结合各区教育承载能力,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在津义务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

  (十)保证证件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促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津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十一)保证证件持有人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和消费便利。组织相关单位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津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政策制度,并实现其购物、购买公园及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

  (十二)为证件持有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加强制度设计,完善政策规定,确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受法律援助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三)服务证件持有人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为丢失或忘记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急需登机或乘火车的港澳台居民,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四)服务证件持有人凭居住证住宿旅馆。统一旅店行业住宿登记政策,确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凭居住证入住旅馆;对丢失或忘记携带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旅馆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临时身份证明以便其办理旅馆住宿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五)为证件持有人办理金融业务。按照国家规定,指导有关机构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

  (十六)为证件持有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明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津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具体条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十七)研究制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他优惠政策。在保障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及9项便利外,结合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出台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加强保障,确保证件申领应用支撑到位

  (十八)加强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居住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工本费收费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十九)加强经费保障。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津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加强技术保障。全面升级各部门和单位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和业务系统,加强部门和单位之间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信息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压实责任,确保整体工作组织到位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港澳办、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体育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规定,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协调配合,全面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二)强化宣传引导。按照中央宣传部要求,统筹协调中央和本市有关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本市贯彻落实《办法》和服务港澳台居民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台办、市港澳办、市公安局)

  (二十三)强化专项检查。采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办法》贯彻落实及制定配套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强化政策实施效果,推动便利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政策措施落地。(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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