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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吴庄至静海双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自北向南跨越独流减河、团泊洼蓄滞洪区、马厂减河、沙井子行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依据的基础资料详实,技术路线和计算方法正确,编制内容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计算分析成果可信,评价结论合理。
三、原则同意吴庄至静海双回500千伏输变电双回路架设工程自北向南跨越独流减河、团泊洼蓄滞洪区、马厂减河、沙井子行洪道的建设方案。
四、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结合大清河管理处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到大清河管理处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大清河管理处负责实施管理职责内有关监督、检查。
五、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应邀请大清河管理处参加。
六、工程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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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吴庄至静海双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水务局
  • 发文字号:津水审批[2017]114号
  • 发布日期:2017.11.07
  • 实施日期:2017.11.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化工工程管理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吴庄至静海双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津水审批〔2017〕114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贵司《关于上报〈天津吴庄至静海双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津电函〔2017〕86号)收悉。经专家审查会审议,形成了《天津吴庄至静海双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依据《审查意见》,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基本同意修改后的《评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一)项,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吴庄至静海双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自北向南跨越独流减河、团泊洼蓄滞洪区、马厂减河、沙井子行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依据的基础资料详实,技术路线和计算方法正确,编制内容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计算分析成果可信,评价结论合理。


  三、原则同意吴庄至静海双回500千伏输变电双回路架设工程自北向南跨越独流减河、团泊洼蓄滞洪区、马厂减河、沙井子行洪道的建设方案。

  (一)穿越河道部分

  1.独流减河。输变电线路在河道桩号32+410处采用杆塔方式跨越独流减河,线路与独流减河呈81°夹角,跨越杆塔编号分别为N49+1、N50、N51。其中,N49+1号塔基位于独流减河左堤堤外,距左堤堤脚垂直距离为79.3m;N50号塔基位于独流减河中心滩地内,距左堤内堤脚303.2m,距右堤内堤脚575.8m;N51号塔基位于独流减河右堤堤外,距右堤堤脚垂直距离为56.7m;塔位布置均满足堤防管理的要求。线路弧垂至河道堤顶路面垂直距离均不小于30m,与行洪水位的距离满足防汛抢险和行洪要求。

  2.马厂减河。输变电线路在桩号32+050处采用塔杆方式跨越马厂减河。河道内不设塔基,线路与马厂减河呈52°夹角,跨越杆塔编号分别为N80、N81。其中,N80号塔基距马厂减河左堤堤脚垂直距离为176.8m,N81号塔基距马厂减河右堤堤脚垂直距离为36.2m;塔位布置均满足堤防管理的要求。线路弧垂至河道堤顶路面垂直距离均不小于32m,与行洪水位的距离满足防汛抢险和行洪要求。

  (二)跨越蓄滞洪区部分

  1.团泊洼。输变电线路跨越团泊洼蓄滞洪区,该区域内线路长12.78km,自北向南共布设塔基30座(N51-N80),在N80与N81塔基间跨越马厂减河,跨出团泊洼蓄滞洪区。塔基共占用蓄滞洪区容积0.031万m3,电力线最大弧垂距团泊洼蓄滞洪区设计滞洪水位(6.0m,大沽高程,下同)垂直距离不小于10.5m,对蓄滞洪区行洪、分洪、滞洪运用基本没有影响,满足防洪要求。

  2.沙井子行洪道。输变电线路跨越沙井子行洪道,该区域内线路长17.76km,自北向南共布设塔基42座(N81-N122)。在N122和N123塔基间跨越西围堤(津淄公路),跨出沙井子行洪道。塔基共占用蓄滞洪区容积0.016万m3,N122号、N123号塔基与沙井子行洪道西围堤围堤内外堤脚垂直距离大于35m,跨堤处电力线弧垂与现状堤顶垂直距离为31.56m;其它塔基电力线最大弧垂距沙井子行洪道设计滞洪水位(5.5m)垂直距离不小于10.5m,对蓄滞洪区行洪、分洪、滞洪运用基本没有影响,满足蓄滞洪区滞洪期间的防汛抢险和救生要求。


  四、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结合大清河管理处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到大清河管理处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大清河管理处负责实施管理职责内有关监督、检查。


  五、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应邀请大清河管理处参加。

  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服从市水务局工程管理与防洪调度安排,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规划实施等活动,不得阻碍相关工程实施。


  六、工程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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