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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2011.12.28
  • 实施日期:2011.11.01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已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废止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产税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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