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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滦工程包括:输水隧洞、(氵+黎)河、州河、蓟运河(马营闸以上)、新引河、明渠、暗管、倒虹、闸涵、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宜兴埠泵站、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及上述工程附属的水文观测、通讯、供电线路等设施。
二、引滦工程及其沿线有关区、县管辖的闸涵、泵站必须服从市引滦工程管理局的统一调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引水、排水。
三、严禁在输水河道、渠道内及输水建筑物上、下游设置阻水障碍或种植作物。
四、输水河道、渠道和水库内严禁倾倒垃圾、粪便、炉灰、弃土及其他废弃物;严禁排放灰浆、泥浆、废水、污水、严禁洗涤污物和农药容器;严禁毒鱼、炸鱼和私自捕鱼。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圈盖厕所、晾晒粪便。
五、不准在河道、渠道内及堤防上放牧家禽、家畜。禁止在河道、渠道内游泳。
六、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堆放砂、土、石料、建筑器材。未经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取土、挖砂。
七、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修筑其它工程,必须兴建的,须经市引滦工程管理局批准,方得施工,验收合格,方准运用。
八、严禁拆动和损坏堤坝、护坡、闸站、桥梁以及水文观测、通讯、供电、照明、分界牌、里程碑、巡水房等设施。
九、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硬轮车、履带式车辆或载重三吨以上的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雨雪后泥泞期间,除执行任务的抢险、护水、防汛、公安、军事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十、严禁损坏或擅自砍伐引滦工程范围内的林木。
十一、未经允许,不推进入隧洞、泵站等部位。
十二、引水暗管的管理,按《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关于(氵+黎)河的管理,按水电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省、天津市共同商定的办法执行。
十三、对保护引滦工程、保护水源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阻挠或干扰值勤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殴打辱骂值勤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村基层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十七、本通告由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公用局、天津市公安局监督执行。
十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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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天津市关于保护引滦工程确保安全输水的通告》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3]131号
  • 发布日期:1983.09.07
  • 实施日期:1983.09.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水利工程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天津市关于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安全输水的通告》的通知
(1983年9月7日 津政发[1983]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引滦工程的效益,保证安全通水,保护水质,现将《天津市关于保护引滦工程,确保安全输水的通告》颁发施行。

  附:

天津市关于保护引滦工程确保安全输水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引滦工程的效益,保证安全通水,保护水质,特通告如下:
  一、引滦工程包括:输水隧洞、(氵+黎)河、州河、蓟运河(马营闸以上)、新引河、明渠、暗管、倒虹、闸涵、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宜兴埠泵站、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及上述工程附属的水文观测、通讯、供电线路等设施。

  二、引滦工程及其沿线有关区、县管辖的闸涵、泵站必须服从市引滦工程管理局的统一调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引水、排水。

  三、严禁在输水河道、渠道内及输水建筑物上、下游设置阻水障碍或种植作物。

  四、输水河道、渠道和水库内严禁倾倒垃圾、粪便、炉灰、弃土及其他废弃物;严禁排放灰浆、泥浆、废水、污水、严禁洗涤污物和农药容器;严禁毒鱼、炸鱼和私自捕鱼。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圈盖厕所、晾晒粪便。

  五、不准在河道、渠道内及堤防上放牧家禽、家畜。禁止在河道、渠道内游泳。

  六、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堆放砂、土、石料、建筑器材。未经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取土、挖砂。

  七、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修筑其它工程,必须兴建的,须经市引滦工程管理局批准,方得施工,验收合格,方准运用。

  八、严禁拆动和损坏堤坝、护坡、闸站、桥梁以及水文观测、通讯、供电、照明、分界牌、里程碑、巡水房等设施。

  九、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硬轮车、履带式车辆或载重三吨以上的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雨雪后泥泞期间,除执行任务的抢险、护水、防汛、公安、军事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十、严禁损坏或擅自砍伐引滦工程范围内的林木。

  十一、未经允许,不推进入隧洞、泵站等部位。

  十二、引水暗管的管理,按《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关于(氵+黎)河的管理,按水电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省、天津市共同商定的办法执行。

  十三、对保护引滦工程、保护水源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阻挠或干扰值勤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殴打辱骂值勤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村基层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十七、本通告由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公用局、天津市公安局监督执行。

  十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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