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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用凭证,用于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情况,并可根据查询结果督促单位及时足额缴存。查询如发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建行各区、县支行房地产信贷科(以下简称经办行)记帐或计算利息有误,可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到经办行复核并更正。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发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发行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总体策划和实施过程的协调工作。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储蓄卡发行的承办单位,负责发行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3.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发行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95年底,先在和平区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范围按单位座落区、县逐步推行。
4.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由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制做,由经办行通知职工所在单位集中领取。单位应按经办行通知的时限,领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蓄卡。具体办法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管理办法》执行。
5.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每职工只能办理一张,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每月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行免费查询一次,每年可免费打印一次。如需多次查询或打印的,需交工本费和手续费。
6.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建立后,每年结息,不再给职工个人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对单位仍发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住房公积金对帐单”,供单位对帐和登记住房公积金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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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发文字号:津房改资[1995]112号
  • 发布日期:1995.12.12
  • 实施日期:1995.12.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通知
(津房改资[1995]112号 1995年12月12日)



各区县,各委局,各驻津单位:
  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和安全,方便职工随时查询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现就发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工作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用凭证,用于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情况,并可根据查询结果督促单位及时足额缴存。查询如发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建行各区、县支行房地产信贷科(以下简称经办行)记帐或计算利息有误,可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到经办行复核并更正。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发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发行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总体策划和实施过程的协调工作。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储蓄卡发行的承办单位,负责发行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3.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发行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95年底,先在和平区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范围按单位座落区、县逐步推行。

  4.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由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制做,由经办行通知职工所在单位集中领取。单位应按经办行通知的时限,领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蓄卡。具体办法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管理办法》执行。

  5.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每职工只能办理一张,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每月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行免费查询一次,每年可免费打印一次。如需多次查询或打印的,需交工本费和手续费。

  6.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建立后,每年结息,不再给职工个人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对单位仍发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住房公积金对帐单”,供单位对帐和登记住房公积金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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