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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提交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许可审批。进口质检总局2009年72号公告附件1内的无标准食品,如未取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审批,报检时可提供2009年6月1日前自天津口岸的进口记录。
二、进口商应保证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配料符合《天津检验检疫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津检食监〔2013〕267号)中第十八条规定,添加剂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规定要求。
三、对于直接交付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需填写并提交《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申报检验记录单》(见附件)。
四、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标签中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例如,强调含有乳铁蛋白或添加了益生菌。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如营养标签涉及的营养素含量,以及相关标准规定应标注含量的如鱼油中的DHA,EPA,牛初乳粉中的IgG等。
五、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或准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应实施主动召回,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将食品召回情况报告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天津局责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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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关于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发布日期:2014.09.30
  • 实施日期:2014.09.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进出口商品检验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关于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检验检疫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津检食监〔2013〕267号),经我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现就相关补充规定公布如下。

  一、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提交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许可审批。进口质检总局2009年72号公告附件1内的无标准食品,如未取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审批,报检时可提供2009年6月1日前自天津口岸的进口记录。

  胶囊(包括硬胶囊和软胶囊)、片剂(口服普通片、含片、咀嚼片等非糖果类)、口服液(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为目的)等特殊剂型食品,不属于普通食品,自2014年11月1日起,进口无标准特殊剂型食品必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许可审批。


  二、进口商应保证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配料符合《天津检验检疫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津检食监〔2013〕267号)中第十八条规定,添加剂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规定要求。


  三、对于直接交付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需填写并提交《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申报检验记录单》(见附件)。

  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要求提供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如有)的样张。


  四、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标签中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例如,强调含有乳铁蛋白或添加了益生菌。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如营养标签涉及的营养素含量,以及相关标准规定应标注含量的如鱼油中的DHA,EPA,牛初乳粉中的IgG等。

  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资料虚假的,或者假冒境外生产企业或境外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进口商应承担责任,并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93号公告)处置。


  五、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或准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应实施主动召回,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将食品召回情况报告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天津局责令召回。

  附件: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申报检验记录单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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