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剩余烟花爆竹回收代存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三〔2015〕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外环线以内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正月初五日,外环线以外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正月十六日,为做好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工作,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严防因烟花爆竹违规储存等引发的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组织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工作,确保各零售点无任何遗漏,烟花爆竹回存时要派相关人员到批发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规、超标烟花爆竹当场予以没收,并及时转交公安部门销毁,对有剩余烟花爆竹逾期未按要求进行代存的零售点,按非法储存予以查处,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今后不再受理其经营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填写《2015年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登记表》(附件1),与所有零售点负责人签订《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无自行储存承诺声明》(附件2),连同回收代存工作总结于2015年3月13日前报监管三处。
二、各批发企业要组织制定回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确保回收储存环节的安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回收储存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有散包和散箱,要重新包装封箱;对回存新封箱的烟花爆竹要拆箱检验,发现有违规、超标的烟花爆竹应立即向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并集中上交由公安部门销毁,并如实填报《2015年烟花爆竹经营及代存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监管三处。
三、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在安全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分类封箱,箱外注明区县、零售点负责人姓名和许可证编号,并配合原批发企业,统一使用烟花爆竹专用车辆运输,并做好登记签收工作,不得将剩余烟花爆竹储存在自行选择或租借的其它任何地点,一经发现,一律按非法储存予以收缴罚没。
附件:1.2015年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登记表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无自行储存承诺声明
3.2015年烟花爆竹经营及代存情况统计表
2015年2月15日
附件1 2015年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登记表
区(县)
序号 | 零售点 | 负责人 | 未售完烟花爆竹 | 存放地点 | 联系电话 |
烟花(箱) | 爆竹(箱) | 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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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无自行储存承诺声明
区(县)安全监管局 :
本人系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负责人, 许可证号:
零售点位于 区 路(街) 号
郑重声明:本零售点在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期限结束后,已将从批发单位购进的所有销售剩余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代存,或已将烟花爆竹全部售完,并承诺不在任何自选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如有违规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人(签字):
零售点(公章):
身份证号码:
附件3 2015年烟花爆竹经营及代存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进货情况 | 销售情况 | 库存情况 | 代存情况 |
烟花(箱) | 爆竹(箱) | 价值 (万元) | 烟花(箱) | 爆竹(箱) | 价值 (万元) | 烟花(箱) | 爆竹(箱) | 价值 (万元) | 烟花(箱) | 爆竹(箱) | 价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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