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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5]37号
  • 发布日期:2015.08.26
  • 实施日期:2015.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津教委〔2015〕37号)



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市教委直属学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具体项目如下:
  (一)教辅材料费:严格按照每个学生"一科一辅"、初中毕业年级可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的要求,由学校向学生推荐经过评议纳入《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
  (二)学生校服费:学校按照每三年春秋装、夏装各一套,为学生代购校服。校服采购需实行公开招标。
  (三)社会实践活动费:按照国家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材料费等以及观影、观看演出、参观游览的门票。
  (四)伙食费:学生在学校食堂包月入伙发生的伙食费,或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校外配餐管理要严格依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3〕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代收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材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用于购买按照教学大纲规定,从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选取的教科书,可以由学校据实代收教材费。教材费只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代为收取。
  上述收费项目目录见附表。

  二、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一)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选择原则。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从严控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示,不能超范围和超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取费用必须全部直接用于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服务和代收费的过程中牟利,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严格执行收费相关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服务和代收事项,要列出收费的价格明细,在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原则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提前预收取。
  (二)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执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按照国家和我市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基本教育教学活动、基本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等所需经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不得在目录以外,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加强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
  服务性收费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核算,按财务规定开支;代收费纳入学校往来款项核算,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部门,并向委托代收单位索要合法票据。严禁学校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学校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五、严肃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学校的教育收费管理,要严肃处理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互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学校要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规定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与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本通知规定的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开学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财〔201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

内容

备注

1

教辅材料费

各学校严格按照每个学生“一科一辅”及初中毕业年级可以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的要求,向学生推荐经过评议纳入《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

教辅材料的定价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学生校服费

每三年春秋装、夏装各一套,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3

社会实践活动费

社会实践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材料费等及观影、观看演出、参观游览的门票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

内容

备注

4

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食堂包月入伙发生的伙食费,或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

按实际支出收取。

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学生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保险费。

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6

教材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用于购买按照教学大纲规定,从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选取的教科书。

只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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