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布日期:2011.09.08
  • 实施日期:2011.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仲裁机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范围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本区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推动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办事机构的建立和运行;与法院、工会、司法部门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年会交流制度,研究讨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要事项;辖区内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统筹协调新区各管委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优化资源配置。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区委组织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区文广电局、区国资委、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及各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工作。鉴于目前的情况,由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职能。

  塘沽管委会人力社保局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塘沽、东疆保税港区、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北塘经济区管委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汉沽管委会人力社保局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汉沽、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中心渔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大港管委会人力社保局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大港、轻纺经济区管委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分别由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管辖;新区注册企业、管辖权发生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指定管辖。

  自2011年11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