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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燃气、热力、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二、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经营的局面,除个别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政府垄断的基础设施外,其余项目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当前重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本市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热力、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逐步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费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收益平衡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将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
三、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面向社会招商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凡通过招标确定的投资主体,政府赋予其相应的项目特许经营权。
四、招商项目合作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尝试BOT(建设-经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移交)、PPPS(国家-私人合营公司)等多种融资建设形式。
五、采取多种方式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当经营性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政府定价低于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合理成本利润价格时,为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投资效益,政府依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六、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者,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按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额、第六年至第十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50%拨给企业。投资者从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七、配套设施优惠政策。基础设施项目大配套工程费,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住宅项目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70%交纳。自来水增容费、住宅气源发展基金、非住宅气源增容基金、电贴费、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再建费按50%交纳。免交房屋补贴费、墙改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地名费、占道费、建筑垃圾及工程碴土处置费。拆迁管理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交纳。
八、政府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融资协调服务。对于投资规模很大并在短期内难以收回资金的项目,必要时,政府可委托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参股和参与经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政府可以协助投资者申请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内政策性贷款和国内商业贷款。
九、政府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审批配套服务。对通过招商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按市重点项目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待遇,对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环节给予支持,限时予以办复。
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通过建立“天津投资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信息和优惠政策,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引导好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
十一、本意见由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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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
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投资
          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为适应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步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将进一步放开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使企业逐步成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主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化、项目运作企业化、价格逐步市场化、融资借用还一体化的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燃气、热力、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二、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经营的局面,除个别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政府垄断的基础设施外,其余项目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当前重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本市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热力、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逐步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费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收益平衡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将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

  三、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面向社会招商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凡通过招标确定的投资主体,政府赋予其相应的项目特许经营权。

  四、招商项目合作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尝试BOT(建设-经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移交)、PPPS(国家-私人合营公司)等多种融资建设形式。

  五、采取多种方式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当经营性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政府定价低于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合理成本利润价格时,为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投资效益,政府依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一)价格调整。政府定价低于合理成本利润价格的,政府将逐步提高其产品与服务价格,最终使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并轨。
  (二)现金补偿。对价格调整目前难以到位的项目,政府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建立投资补偿基金,对合理成本利润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方法为,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承诺收购(处理)量,核定合理成本利润价格,通过下述公式确定具体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合理成本利润价格-政府定价)×承诺收购(处理)量(或预测客运量)。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造成亏损的,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三)土地开发补偿。对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由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一定数量的开发用地使用权。鼓励投资者结合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沿线兴办商业、餐饮、旅游、娱乐、房地产等开发经营项目,其所需开发建设用地,经批准,可按相应的基准地价优惠出让。
  (四)特许经营权补偿。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在其建设经营的项目中一定期限内的广告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
  具体补偿方式由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可以选择以上一种补偿办法,也可选择几种办法进行综合补偿。

  六、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者,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按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额、第六年至第十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50%拨给企业。投资者从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七、配套设施优惠政策。基础设施项目大配套工程费,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住宅项目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70%交纳。自来水增容费、住宅气源发展基金、非住宅气源增容基金、电贴费、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再建费按50%交纳。免交房屋补贴费、墙改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地名费、占道费、建筑垃圾及工程碴土处置费。拆迁管理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交纳。

  八、政府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融资协调服务。对于投资规模很大并在短期内难以收回资金的项目,必要时,政府可委托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参股和参与经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政府可以协助投资者申请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内政策性贷款和国内商业贷款。

  九、政府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审批配套服务。对通过招商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按市重点项目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待遇,对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环节给予支持,限时予以办复。

  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通过建立“天津投资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信息和优惠政策,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引导好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

  十一、本意见由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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