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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6]108号
  • 发布日期:1986.08.12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1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 实施日期:1986.08.1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8月12日津政发<1986>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在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合营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合营企业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合营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合营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财会机构和帐簿必须设在中国境内,会计核算必须在本企业进行。

  第五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规章和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原审批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缴足各自的出资额,并及时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按《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按中方职工人数向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粮油、房租、文教、卫生、交通、优抚事业等各项补贴,缴纳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六十元。
  随着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变动,合营企业缴纳的国家对职工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由中方投资者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合营企业租用国内其他单位建筑物等,需向出租者交纳场地使用费,再由出租者按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缴纳。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规定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企业亏损外,经企业董事会决定,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励、购建职工宿舍和集体福利设施等项开支。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比例,分别掌握使用。
  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购建的职工宿舍等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由企业工会负责管理。
  职工使用合营企业购建的住宅,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房租,房租收入要单立帐户,用于职工宿舍的维修,不足部分,可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合同规定用于再投资部分除外)。但未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和查帐报告的,及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三条 与华侨、港澳地区客商合资经营的企业,亦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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