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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5]29号
  • 发布日期:2015.08.27
  • 实施日期:2015.08.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环境监测质量综合规定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5]29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天津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要求和8月18日***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市商务流通领域做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统筹协调安排好本辖区内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做到标本兼治,注重治本,分类整治。
  二要明确重点,落实责任。根据全市统一安排部署,纪念活动期间(8月28日至9月4日),要进一步强化扬尘、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和机动车污染控制,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再减少30%。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商业活动散煤治理工作力度,所有用煤的餐饮、洗浴、住宿及其他商户一律禁止使用燃煤,尚未完成燃气改造的,可先改为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治理名单逐户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要会同本区县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过程监管,确保销售的煤炭符合我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DB12/106-2015)要求。
  三要强化检查,确保实效。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铁的纪律狠抓责任和工作落实,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严格监管和执法。重点检查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商业活动违规使用燃煤。有农业的区县重点检查煤炭集中堆场喷淋、苫盖等设施是否完善以及规划堆场外是否违规存煤的情况。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发现上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对依旧不整改不落实的要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市商务委将组织专项抽查,严格考核和问责,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责任不落实、问题不整改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告市清新空气分指挥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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