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9]23号
  • 发布日期:2009.05.27
  • 实施日期:2009.05.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退伍军人安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要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组织生活和公益活动。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正确理解国家和我市的安置政策,深入了解当前经济和就业形势。要结合当前退役士兵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安置就业,鼓励、扶持自主创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给予帮助。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观念,完善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稳步实践,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力度。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充分就业为根本、以退役士兵兴趣爱好为支撑,将市场客观需要与退役士兵兴趣爱好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教育培训工作中体现科学性、实用性、人性化。各区县安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精心安排、密切配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确保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能够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学以致用。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完善相关措施,保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做好延伸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多渠道开拓就业资源,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通过组织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完善退役军人基层服务站、丰富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创建开通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发挥就业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继续拓展军地两用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功能,完善安置服务保障体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媒体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人民军队在抗震救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经济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扬人民子弟兵不怕牺牲、不畏艰苦、勇于奉献的高尚品格。对违反国家政策、拒不承担安置义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进行有力的舆论监督,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一)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复员、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从2009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7级至10级的退役士兵,要按照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要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的,要依法清偿所欠退役士兵的工资、医疗费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五)对城镇入伍的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依法保证他们享有相关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6级以上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7级至10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可按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本人自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或本人自主创业有可靠收入的,应改领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使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或人才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三、严格落实各项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安置工作改革的要求,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继续加强指令性安置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自谋职业安置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安置政策,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且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置计划,在7月底前将全市各用工单位的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合理调配到有关区县,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要从本区县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安置计划,加快安置步伐,在9月底前与全市同步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用人单位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工资待遇,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相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处罚。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鼓励、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发展趋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作为安置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008年我市再一次提高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确保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1.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2.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3.对入伍后因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需附个人申请),经报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安排工作。入伍前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其家庭因政府征地、小城镇建设等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安置;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只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安排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务市场及原征集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4.对回乡的农村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四、高度重视,迎难而上,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讲政治、顾大局,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任务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各级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继续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2009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实现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第一阶段任务的关键一年。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下,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安置进度,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与安置改革接轨。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