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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80号
  • 发布日期:2013.11.10
  • 实施日期:201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身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8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减轻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费负担,促进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费标准确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1998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城镇户籍毕业生、200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农业户籍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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