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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市天职物证司法鉴定所登记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津司发[2017]112号
  • 发布日期:2017.06.23
  • 实施日期:2017.06.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司法协助协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市天职物证司法鉴定所登记的决定
(津司发〔2017〕112号)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你单位《关于成立天津市天职物证司法鉴定所的请示》(津职师大报〔2017〕3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司法局经审核决定:

  一、准予天津市天职物证司法鉴定所登记,《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二、证书号码为120017050。


  三、该机构住所为天津市津南区上海街18号长青科技园。


  四、该机构负责人为王少华。


  五、该机构资金数额为二十万元人民币。


  六、该机构业务范围为物证类:痕迹鉴定(车体痕迹鉴定、轮胎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车速鉴定)。


  七、准予王少华、彭涛、成英、杜峰、高鲜萍、黄玮、童敏勇、肖金坚、闫光辉、张希通执业登记,执业类别为物证类:痕迹鉴定(车体痕迹鉴定、轮胎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车速鉴定)。


  八、机构应当在本机关核准登记后两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司法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司法局提出延续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市司法局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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