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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 发文字号:1995]47号
  • 发布日期:1995.12.11
  • 实施日期:1993.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 1995]47号)



各区县局人事劳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规定精神,即“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水平”,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一九九三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运动员,以及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入队的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确定工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办理。

  二、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工资:
  1.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是按其确定的职务或岗位比照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其中,在确定职务工资(岗位、技术等级、等级,以下简称职务)时,凡运龄满三年以上的运动员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一档;运龄满八年以上运动员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二档;对成绩津贴在280元以上的,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三档;对成绩津贴在400元以上的,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四档;对成绩津贴在500元以上的,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五档。
  2.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一般是按其确定的职务或岗位比照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其中在确定职务工资时,凡运龄满三年以上的运动员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一档;运龄满八年以上的运动员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二档;对成绩津贴在280元以上的,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三档;对成绩津贴在400元以上的,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四档;对成绩津贴在500元以上,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五档。
  3.确定职务工资时,职务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一档的,可按该工资标准最高一档与下一档的差额增加。
  4.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职务工资后,对成绩津贴在300元以上的,无论原成绩津贴多少,均保留津贴30元;对成绩津贴在400元以上的,均保留津贴50元;对成绩津贴在500元以上的,均保留津贴80元。保留津贴在晋升职务工资时不予冲销。
  5.对于获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后,若其原体育津贴比所确定的工资高,高出部分全部保留。保留津贴不予冲销。

  三、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由企业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原则,按其新任的工作岗位(职务),参考本人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对于获得世界冠军的,一般不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体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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