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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后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工[1996]37号
  • 发布日期:1996.12.06
  • 实施日期:1996.1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后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6]37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鼓励在职职工学习文化,提高素质,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后确定工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熟练、见习、试用人员),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后,可直接执行相应学历定级工资标准。

  二、见习(试用、学徒、熟练)期间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在见习(试用、学徒、熟练)期满后,可直接按新取学历定级。

  三、原级别工资、职务(岗位)工资高于或等于新取学历定级工资标准的,不再变动。

  四、原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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