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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发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安生[2014]11号
  • 发布日期:2014.10.16
  • 实施日期:2014.10.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发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安生〔2014〕11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县安委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安委会工作有序运行,市安委会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等4个工作制度,现予以下发执行。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

  2014年10月16日

  附件1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主要议题是听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解决某一行业领域、某一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研究提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主要议题是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布置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要求。在通常情况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也可采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上报安全生产阶段工作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安全生产工作简报、通报等形式开展。

  第五条 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如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牵头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事先书面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对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持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
  (六)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通报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第四条 常规性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阶段性工作情况一般在工作完成后进行通报;其它工作按有关规定定期通报。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作。

  第六条 通报中存在问题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反馈整改情况的,在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检查督查制度。

  第二条 检查督查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 。

  第三条 检查督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督查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开展的检查督查需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应制订详细检查督查方案,明确范围、目标、时间、形式、内容、职责和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隐患问题可以实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落实、吸取事故教训不及时、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不到位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约谈,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坚持逐级上报和行业优先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必须要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拟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发文的,应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提出请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下发,文件下发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发文件内容涉及到其它部门的,应由拟发文单位征求其它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第五条 拟发文单位对文件内容负责并确定发文范围,同时做好文件落实的组织部署、工作推动、信息报送和总结等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推动。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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