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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2.02.28
  • 实施日期:2012.0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加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转变区县经济发展方式,为产学研资源有机结合创造更加便利的平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市科委将按照《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和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在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小巨人企业中建设一批企业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或在我市注册的内资控股企业,或者内资占比重较大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高等院校、其他科研院所、港澳台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已建有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申报的材料不予受理。

  2.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五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验室应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共建,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3.实验室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研究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研究人员。

  4.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具备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依托单位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实验室具有先进、完备的研究与开发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农业类实验室包括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6.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7.对高成长性、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申报方式

  1.由市科委发展计划处会同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队,深入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了解并推荐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并组织依托单位填写《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每个区县、功能区可推荐两个单位申报。各区县、功能区汇总申报材料后,送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2.由市科委基础研究处按照《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队、市科委专业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验室进入建设期,建设一年后市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认定为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


  三、注意事项

  1.申报的实验室名称要规范,统一命名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

  2.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较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3.请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并由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3月30日,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殷亚辉,联系电话:27115935 27120461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联系人:王祯祥,联系电话:27123081 27117113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87号

  电子邮箱:tjskw@126.com

  附件:

  1.《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格式)(略)

  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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