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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第五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工[1999]845号
- 发布日期:1999.11.02
- 实施日期:1999.11.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静海县物价局、有关生产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津政发(1999)4号)规定,为加强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价格管理,经审核,现核定第五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详见附件)。
为规范生产、经营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价格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核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确定向下浮动价格。
二、经营销售、安装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应允许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
三、经市物价局核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价外另行加价或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安装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第五批机动车
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工[1999]845号)
静海县物价局、有关生产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津政发(1999)4号)规定,为加强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价格管理,经审核,现核定第五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详见附件)。
为规范生产、经营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价格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核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确定向下浮动价格。
二、经营销售、安装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应允许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
三、经市物价局核定的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价外另行加价或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安装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销售价格(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