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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71号 1998年8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津政发(1987)1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如中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企业从其利润分成中缴纳;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房屋的土地,租赁房屋的双方应订立协议,由房屋承租者缴纳。”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除一级地区外,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其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至3元计收。对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两年内免缴,第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三年内免缴,第四、第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减免期满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经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的生产型企业审批机关建议,由市土地局地政处给予适当优惠。”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津政发(1987)18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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