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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10号
  • 发布日期:2016.01.26
  • 实施日期:2016.01.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3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简化社会办医的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定期公开公布我市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出台或调整我市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区域内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将审查社会办医是否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环节,合并到联合审批的办理程序中,实行全过程并行办理。对于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配合)

  二、拓宽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将社会办医与区县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社会办医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补充作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服务业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四、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由相关部门研究开展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引入具备相关经验的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市国资委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五、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硬件水平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购置大型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研究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六、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业务水平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七、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八、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配合)

  九、丰富融资渠道
  研究设立基金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的可行性。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市金融局牵头)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天津银监局配合)

  十、完善监管机制
  定期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研究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有不良行为的医务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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