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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规划局
  • 发文字号:规法字[2012]272号
  • 发布日期:2012.07.23
  • 实施日期:2012.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测绘综合规定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法字〔2012〕27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军事测绘项目除外)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将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的测绘项目;

  (三)卫星定位测量、重力测量、国家三等及以上的三角测量、水准测量的测绘项目;
 
  (四)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项目;
 
 (五)全市域、跨区县域的测绘项目;

  (六)反映全市域、跨区县域内容的地图编制测绘项目;

  (七)国家和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八)合同或协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四条 区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本区县域内的测绘项目;

  (二)反映本区县域内容的地图编制测绘项目;

  (三)本区县域内合同或协议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五条 测绘项目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区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测绘项目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七条 测绘单位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天津市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有效期内《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作业人员名册;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编制地图、制作电子地图的,应当提交合法使用基础测绘资料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外省市测绘单位应当提交《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以上证照复印件均需加盖测绘单位公章。


  第八条 测绘项目备案编号应当按照如下规则进行:

  市:市序号〔年度〕(项目备案序号);

  区县:市序号区县序号〔年度〕(项目备案序号)。

  市、区县序号为:天津市120、和平区01、河北区02、河东区03、河西区04、南开区05、红桥区06、东丽区07、津南区08、西青区09、北辰区10、武清区11、宝坻区12、蓟县13、静海县14、宁河县15、滨海新区16、海河教育园区17。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补充。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测前未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未按期补办的,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予以缓期注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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