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监局转发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以建立首负责任制为重点,完善安全责任体系。要结合电梯检验、使用标志更换,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质监局、各检验机构要在使用登记、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中,要求电梯产权所有者确定每台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安全监察,促进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维保单位行为,严格维保单位考核,促进维保单位责任的落实。建立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在公共交通领域、商业场所积极推进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开展电梯维保,逐步建立由电梯制造企业电梯的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新机制。
三、积极做好运用物联网技术的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局《
2013年度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系统安装推广,要以电梯卫士的安装使用为突破口,提高电梯技术保障能力和手段,增加电梯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的有效性。
四、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支持各区县制定电梯相关安全管理办法,支持区县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先行先试,积极配合做好当地旧楼区提升改造涉及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推动建立政府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安监、质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工作新机制。
五、强化执法、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违法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惩治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维保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执行《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电梯安全法规情况的行政执法,依法促进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首负责任的落实。
六、加强电梯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及维保单位强化完善应急保障措施。按照总局新制定的电梯使用标识,明示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应急救援电话,增强电梯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加强事故应急处理中心建设,建立与12365投诉举报联动机制,各区县局要及时认真处置群众的问题反映和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基础建设,夯实工作基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完善监察装备和增加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调整、提升监察队伍,加强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察、检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八、启用新“电梯使用标志”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