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区县所属党政机关领导职数设置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任[1996]41号
  • 发布日期:1996.09.14
  • 实施日期:1996.09.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区县所属党政机关领导职数设置的通知
(津人任[1996]4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
  为了做好机构改革中区县所属党政机关领导职数设置工作,现将经市领导同意的职数设置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区县所属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的设置,要以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所确定的机构和干部编制人数为基本依据,贯彻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地域管理职能,促进地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区县所属党政机关干部编制在4人以下的设1职,5-8人的设1正1副,9人以上的设1正2副,个别人数多、工作量大的综合部门可设1正3副。

  三、设党委的委办局,按党政两套班子设置。党政领导职数设2正3-4副。

  四、合署办公的党政机关领导职数设置在按1套机构计算的基础上,可增设1个正职或1个副职。

  五、街道党委和街道办事处2套班子的党政领导职数按2正5副设置。

  六、乡镇领导班子的领导职数按7职设置,其中正职不超过3职。

  七、区县级党政机关的科级领导职数,干部编制3人以下的科(室)设1职,4至7人的设1正1副,8人以上的设1正2副。

  八、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其领导职数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