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许可北京珂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由北京市迁移至天津市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财会[2015]105号
  • 发布日期:2015.10.29
  • 实施日期:2015.10.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许可北京珂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由北京市迁移至天津市的批复
(津财会〔2015〕105号)



北京珂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由北京市迁移至天津市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迁移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北京珂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由北京市迁移至天津市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迁移后,更名为天津智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迁移后的办公场所为: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515A室。

  三、迁移后的合伙人为:王铁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20900011502)、丛为林(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20100220289)。

  四、迁移后的主任会计师为王铁君。

  五、其他事项不作变更。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我局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2015年10月29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