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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3]85号
  • 发布日期:2013.06.17
  • 实施日期:2013.06.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校舍建设与管理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3〕85号)



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的科学管理,确保校舍定期维修,使其常年保持良好状况,从而延长校舍使用年限,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7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直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舍维修的科学管理,确保校舍定期维修,使其常年保持良好状况,从而延长校舍使用年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舍维修,是指学校在进行校舍查勘鉴定检测、评定校舍完损等级的基础上,对校舍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或恢复)原来状态或使用功能的工程。校舍维修包括对非损坏校舍的维护和对损坏校舍的修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舍维修备案,是指对学校使用单位公用经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资金进行校舍维修的项目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费,是指校舍维修所发生的工程费用,以及不符合基建立项的零星工程费用。



  第六条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校管中心")负责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的备案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各学校年度校舍维修项目的备案管理;

  (二)监督检查各学校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汇总各学校维修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存档。


  第七条 学校具体负责维修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定期对校舍进行查勘鉴定检测,做好校舍安全检查评估工作;

  (二)确定校舍维修项目,制定校舍维修计划、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并报市校管中心备案;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市教委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本学校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工程安全与质量;

  (四)竣工验收后将工程有关资料按国家规范整理存档并报市校管中心。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市教委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校舍使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严格落实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制度,采取"经常性检查"、"季节性重点检查"、"年度综合性检查"等方式,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检测,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校舍安全查勘鉴定检测的情况、结果及报告等要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学校应在对校舍进行查勘鉴定检测,做好校舍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校舍维修计划,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校管中心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学校教代会会议纪要,单项维修项目名称、现状、维修类型、施工方案、资金来源、工程预算等。

  单项修缮费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单项修缮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并通报教代会;单项修缮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经学校领导班子和教代会研究通过。维修项目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条 年度内校舍出现不可预见维修情况的,学校应参照第九条规定在实施前进行备案;单项修缮费概算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学校须在每季度末20日之前进行事后备案。其中校舍安全使用出现突发情况,学校应启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校管中心。


  第十一条 市校管中心对学校上报的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维修项目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勘察,对维修项目的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审核,向学校提出评估和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评估意见对维修方案及预算进行修改后,报送市校管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维修工程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校级主管领导牵头组成工程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本校校舍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并注意采集施工重点环节的影像资料,项目竣工后由学校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图纸、影像资料、招投标、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工程预决算等有关资料按国家规范整理后存档并报市校管中心。


  第十五条 市校管中心对各校校舍维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须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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