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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87号
  • 发布日期:2015.11.05
  • 实施日期:2015.11.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节能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11月5日

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市市场监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我市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和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我市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趋于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依托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建立全市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同配合,坚持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强化节能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优化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跟踪监控,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的评估工作,确保强制性能耗和能效标准的有效实施。(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1.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将能效标准推进工程纳入我市千项标准行动计划,形成覆盖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交通、流通以及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以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为辅,相互配套、紧密衔接、符合我市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低能耗被动式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率;编制天津市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为我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完善天津市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现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立建筑领域绿色供应链标准体系,加强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的研究工作,推动我市绿色建材和设备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标准,加快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建筑运营管理,制定并推广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实行建筑能耗定额管理,推行建筑碳交易,建立建筑用能运营管理的市场机制。(市建委负责)
  3.建立综合交通运输和绿色交通节能标准体系。围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需求,建立综合交通运输节能标准体系,重点加强综合客货运枢纽、运输装备、多式联运等方面的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同发展,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组织开展绿色交通节能标准体系研究工作,拓宽能效标识领域,重点加强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方面的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我市交通运输绿色节能发展水平。(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4.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发挥节能标准门槛作用,开展天津市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情况摸底调研,修订天津市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研究制定重点用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节能标准规范作用,围绕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监测等重点工作,制定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方法、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评价方法、能源审计报告评审方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方法、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方法、节能技术产品评价方法等标准,修订节能监测方法、企业能量平衡测算方法等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5.加强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天津市公共机构建筑能耗与运行状况核查,确定反映我市地域特征的合理能耗基线,研究构建天津市公共机构能耗标准体系。开展节能技术评价方法标准化工作,对全市改扩建公共机构建筑建立以能耗量和使用效果为目标的标准化评价体系,引入绿色建筑评价和能效测评方法,研究相关技术适用性评估方法和分析工具,从源头合理控制公共机构用能水平。开展能耗统计信息的标准化工作,制定能耗统计信息标准,改进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等处理手段,建立公共机构能耗档案,规范数据分类上传,实现公共机构的能耗动态变化和数据积累,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开展能耗定额标准化工作,完善我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能耗支出等相关标准,建立符合我市地域特征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标准体系,实现公共机构领域内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使能耗定额指标更具合理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开展建筑运行能效监测评估标准化工作,建立公共机构标准化运行能效监测体系,改进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方法,形成科学有效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指标;加强对公共机构建筑能效的监测分析,明确提升能效的措施,建立公共机构建筑能效管理标准化监测技术方法。开展节能管理制度标准化工作,建立有利于发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作用的管理标准,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造良好运行环境,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探索推进节能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激发社会团体的创新活力,调动社会力量推进节能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转化为节能团体标准,促进科学、先进、成熟的节能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节能标准实施。
  1.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战略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加强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市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职能时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持续改进,节能机制逐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根据我市节能技术发展、市场能效水平和用能单位情况,引导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和公共机构不断提升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追逐能效“领跑者”,建立不断提升能效水平的长效机制。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公共机构能效整体水平,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为制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锅炉成套设备制造、高效节能机电设备制造、高效节能换热设备制造、高效照明产品制造、节能汽车及相关零部件制造以及节能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等先进节能技术。引导创建一批绿色商场(市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推广。开展农村生产生活节能工作,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在我市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产品,加快先进民用炉具的更新换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节能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建立节能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节能标准化服务。加快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节能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普及力度,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评价等服务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节能标准实施监督力度。加强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确保项目能效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节能监察。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加强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组织对具有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用能单位的惩处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加快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二)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步伐。开展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教育工作,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在我市节能标准化技术组织中担任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将涉及节能标准化的企业纳入我市“千企万人”计划支持范围,将节能标准化人才列入我市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紧缺人才目录,提升我市用能单位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市市场监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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