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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津地税计[1998]31号
  • 发布日期:1998.12.29
  • 实施日期:1998.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车船使用税(废)税收优惠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
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计[1998]31号 1998年12月2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我市1999年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市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1999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停用1998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1999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该完税证共二种:
  1、二轮摩托车定额完税证,税费合计为陆拾贰元整(其中:税额陆拾元,工本费贰元)。
  2、轻骑摩托车定额完税证,税费合计为伍拾元整(其中:税额肆拾捌元,工本费贰元)。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包括:
  1、“车船使用税机踏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1)
  2、“车船使用税机踏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2)
  3、“车船使用税机动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3)
  4、“车船使用税机动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4)
  5、“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5)
  6、“车船使用税拖拉机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6)
  7、“车船使用税自行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7)
  8、“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船纳税卡(1999)”(式样见附件D09)
  9、“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船免税卡(1999)”(式样见附件D10)
  10、“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1)
  11、“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2)
  12、“车船使用税三轮客货车纳(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3)
  13、“车船使用税三轮客货车免(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4)
  14、“车船使用税人力小三轮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5)
  15、“车船使用税人力小三轮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6)
  16、“车船使用税助力车纳(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7)
  17、“车船使用税助力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8)

  三、1999年各种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工本费单价如下:
┌────┬──────┬────┬────┐ 
│序号  │ 名称    │ 代码  │ 单价  │ 
├────┼──────┼────┼────┤ 
│1    │机踏纳   │ D01  │贰元  │ 
├────┼──────┼────┼────┤ 
│2    │机踏免   │ D02  │贰元  │ 
├────┼──────┼────┼────┤ 
│3    │机动纳   │ D03  │贰元  │ 
├────┼──────┼────┼────┤ 
│4    │机动免   │ D04  │贰元  │ 
├────┼──────┼────┼────┤ 
│5    │拖拉机纳  │ D05  │贰元  │ 
├────┼──────┼────┼────┤ 
│6    │拖拉机免  │ D06  │贰元  │ 
├────┼──────┼────┼────┤
│7    │自行车纳  │ D07  │伍角  │ 
├────┼──────┼────┼────┤ 
│8    │机非动船纳 │ D09  │免费  │ 
├────┼──────┼────┼────┤ 
│9    │机非动船免 │ D10  │免费  │ 
├────┼──────┼────┼────┤ 
│10   │非动车纳  │ D11  │一元  │ 
├────┼──────┼────┼────┤ 
│11    │非动车免  │ D12  │一元  │ 
├────┼──────┼────┼────┤ 
│12   │三轮客货纳 │ D13  │贰元  │ 
├────┼──────┼────┼────┤
│13    │三轮客货免 │ D14  │贰元  │ 
├────┼──────┼────┼────┤ 
│14    │人力小三轮纳│ D15  │一元  │ 
├────┼──────┼────┼────┤ 
│15   │人力小三轮免│ D16  │一元  │ 
├────┼──────┼────┼────┤ 
│16   │助力车纳  │ D17   │贰元  │
├────┼──────┼────┼────┤ 
│17   │助力车免  │ D18  │贰元  │ 
└────┴──────┴────┴────┘


  四、自1999年1月1日起,1998年的各种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一律停止使用。

  五、对于停止使用的1998年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各业务(征收)所、代征单位要将结存的票证上缴分局计会科,计会科核实无误后,按有关规定缴销。

  六、对停用的各种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在票证管理的帐务处理上,各用票单位按“上缴”处理,分局计会科按“收回”处理。分局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缴销的作废标志,应按“上缴”处理,同时必须在1998年12月份《票证用存月报表》上反映。

  七、各种作废标志及工本费务于1999年1月20日前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缴清。
  附件:1999年启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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