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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依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要求,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年第一次集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以后的申报时限按《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规定执行。

  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联系电话   23201741

  市财政局税政处联系电话     23311562

  天津海关关税处联系电话     65206620

  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电话 24465723

  附件: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制定审核办法如下:

  一、审核依据

  (一)《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四)《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


  二、申报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含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不低于1000万元。

  (二)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含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七)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四份。


  四、审核程序

  (一)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联席会议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市财政局(税政处)、天津海关(关税处)、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址:www.tjzfxxgk.gov.cn)发布名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应自集中申报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申报时间

  每年分两次集中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4月30日和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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