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当前,我市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既是社会治安的危害者,又是林彪、“四人帮”流毒的受害者,是在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和无政府主义影响下,个人主义恶性发展走上邪路的。他们既有很大的盲动性、破坏性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强、可以教育、挽救的一面。因此,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贯彻执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通过劳动教养的感化,把他们从违法犯罪的邪路上拉回来,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动员社会力量,配合劳动教养部门,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英雄、模范、作家、艺术家、科教工作者等各方面人士,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劳动教养部门的工作,接受劳动教养部门的邀请,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五讲四美”教育、人生观教育、前途教育、近代革命史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等,引导他们看到社会主义祖国的光明前途,启发他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觉悟,把他们从违法犯罪的迷途中感化过来,弃旧图新,回头向善。
三、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的单位、街道、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和劳动教养场所联系,定期看望劳动教养人员,了解他们的情况,作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他们感到前途有望而积极接受改造。
四、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要支持公安部门的劳动教养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关怀,不要嫌弃。应按照劳动教养部门的规定,通过会见、写信等方式,作好劝教工作,以便促使他们尽快地改造好。
五、劳动教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教养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实行文明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积极性,努力作好本职工作。要有计划地邀请各方面人士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认真热情地接待前来会见和看望的人员,主动介绍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对于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教的人员,不得歧视。不要叫他们“劳教释放人员”。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他们的具体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工作、劳动方面的问题,巩固他们的改造成果。
七、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本决定。要有计划地组织人民代表对劳动教养场所进行视察,了解贯彻执行劳动教养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教养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解决。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挽救、改造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1982.04.03
  • 实施日期:1982.04.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劳改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挽救、改造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当前,我市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既是社会治安的危害者,又是林彪、“四人帮”流毒的受害者,是在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和无政府主义影响下,个人主义恶性发展走上邪路的。他们既有很大的盲动性、破坏性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强、可以教育、挽救的一面。因此,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贯彻执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通过劳动教养的感化,把他们从违法犯罪的邪路上拉回来,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动员社会力量,配合劳动教养部门,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英雄、模范、作家、艺术家、科教工作者等各方面人士,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劳动教养部门的工作,接受劳动教养部门的邀请,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五讲四美”教育、人生观教育、前途教育、近代革命史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等,引导他们看到社会主义祖国的光明前途,启发他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觉悟,把他们从违法犯罪的迷途中感化过来,弃旧图新,回头向善。

  三、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的单位、街道、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和劳动教养场所联系,定期看望劳动教养人员,了解他们的情况,作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他们感到前途有望而积极接受改造。

  四、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要支持公安部门的劳动教养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关怀,不要嫌弃。应按照劳动教养部门的规定,通过会见、写信等方式,作好劝教工作,以便促使他们尽快地改造好。

  五、劳动教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教养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实行文明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积极性,努力作好本职工作。要有计划地邀请各方面人士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认真热情地接待前来会见和看望的人员,主动介绍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对于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教的人员,不得歧视。不要叫他们“劳教释放人员”。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他们的具体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工作、劳动方面的问题,巩固他们的改造成果。

  七、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本决定。要有计划地组织人民代表对劳动教养场所进行视察,了解贯彻执行劳动教养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教养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解决。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