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质监[2014]193号
- 发布日期:2014.05.23
- 实施日期:2014.05.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4〕193号)
滨海新区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市质监稽查总队、市纤检所及市局相关处室:
现将《天津市质监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我市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以下简称“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开的主体
(一)滨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部门”),负责本单位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公开的案件信息包括受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公开的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信息公开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三、公开的范围
(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案件;
(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案件;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案件;
(四)伪造或者冒用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案件;
(五)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案件。
案件信息公开后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存在其他依法不予公开情形的,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不予公开。
案件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四、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开附件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二)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相应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的信息应当公开。(公开附件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变更信息公开表》;或附件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撤销信息公开说明》)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其他信息。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规范和管理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存档备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案件信息。部门意见不一致且问题比较重大,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公开部门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请示。在接到正式书面回复前暂不公开。
(二)信息公开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科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科室”)、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
(三)信息公开部门要本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及时依法公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案件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严格审核,逐级审批,做好保密审查;对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存档。
(四)每月10日前,信息公开部门须对本单位上一月公开的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月度汇总》(附件7),报市质监局质监处。
六、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公开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来负责信息公开的单位应当在接到变更或者撤销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案件信息,由案件查处科室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4),上报本单位信息公开科室进行初审。
(三)信息公开科室收到《审批表》后,进行登记、编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主管领导对《审批表》提出审批意见。
(五)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公开的案件信息,信息公开科室应当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查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专栏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写、公布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常规信息公开渠道外,同时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案件信息。
(六)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公开科室应当在接到变更或者撤销通知后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变更公开审批表》(附件5)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撤销公开审批表》(附件6),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对领导审批同意的结果变更/撤销信息,信息公开科室应当及时予以公开(填写、公布附件2或附件3)。
(七)难以决定相关案件信息是否公开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请示。
七、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公开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有序推进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查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专栏的系统维护及人员培训工作。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信息公开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以及工作机构、人员等保障条件不到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质监公开案字〔 〕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变更信息公开表
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的( )质监公开案字〔 〕 号 案,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由: |
变更前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
变更后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
变更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 |
说明:“变更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两栏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附件3
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撤销信息公开说明
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的( )质监公开案字〔 〕 号 案,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特此说明。
附件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其他依法不应公开情形的; 2、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
案件查处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信息公开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变更公开审批表
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的( )质监公开案字〔 〕 号 案,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由: |
变更前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
变更后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
变更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公开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变更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两栏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附件6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撤销公开审批表
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的( )质监公开案字〔 〕 号 案,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特此说明。 |
信息公开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7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月度汇总
单位: 年 月 日
公布信息字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接到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通知日期 | 案件信息公开日期 | 是否在其它渠道公开 (若有,填写渠道名称、日期) |
注:此表每月10日前上报市局质监处(朴明子OA邮箱),填报前一月的案件信息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