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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津卫医政[2014]10号
  • 发布日期:2014.08.11
  • 实施日期:2014.08.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医务工作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4〕1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巩固我市优质护理服务成效,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22号)要求,我市将在全市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医疗单位开展2014-2017年为期3年的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
  各二级以上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22号)的要求,对医院重视支持护理工作情况、护理管理、护理服务、护理质量等内容进行科学评估,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以持续改进优质护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护理工作更加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22号)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网站(http://www.nhfpc.gov.cn/yzygj/index.shtml)医疗与护理栏目自行下载。

  二、严格组织,准确完成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报告
  全市各二级以上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22号)的要求,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自评工作,并按照“优质护理服务自评报告基本内容”,认真书写自评报告,根据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优质护理服务水平。
  全市各三级医疗机构及市局有关直属医疗机构需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自评报告,并以纸质版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各二级医疗机构需将自评报告报送至所属区、县卫生局,由各区、县卫生局统一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其中,纸质版需由主管院长(局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tianjinhuliguanli@163.com,邮件题目为“单位名称+优质护理服务自评报告”。

  三、加强评价,保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实效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22号)中《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的要求,组织专家对辖区所属医疗机构的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以促进本辖区内优质护理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不断提升。各区、县卫生局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优质护理服务年度评价工作总结以纸质版(加盖医院公章后)形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将在各医疗机构及各区、县卫生局的自评基础上,委托市护理质控中心于每年10-11月对我市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评价,评价重点为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情况、临床护理服务改善、护理质量改进、护士积极性调动等,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以促进我市优质护理服务质量和优质护理服务水平不断改进和提高。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于文超,刘燕英;
  联系电话:022-23337727;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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