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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09]17号
  • 发布日期:2009.08.14
  • 实施日期:2009.08.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以及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扶持政策,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办学格局,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学校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学校的发展规划;
  2.负责民办学校设立、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3.负责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学校的等级评估工作;
  4.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民办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2.负责民办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对民办学校的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3.负责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相关内容增项和变更的初验工作;
  4.负责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宣传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作;
  5.负责民办学校综合情况统计工作。
  同时,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筹设、增项、项目变更的民办学校,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论证。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
  (一)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民办学校须按照办学许可的项目,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增设培训职业(工种)、提高培训层次,以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负责人、办学地点等,必须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验,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招生广告内容中的民办学校名称、招生专业、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就业及薪酬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要监督民办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及许可的培训项目,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指导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各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和学生电子注册制度,建立统一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民办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和沟通。同时加强学生的心理疏导和人格教育,注重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学生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
  (四)加强对校长、教师的管理和培训。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定期开展校长和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民办学校应与校长和专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与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应配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两名实习指导教师,同时,每个培训项目的任课教师至少一人为专职教师。
  (五)实行开班备案制度。民办学校每期开班前须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学员花名册以及教学文件,并严格实施,以确保培训质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学员资质及教学文件予以核准。

  四、强化民办学校的监督和服务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监管。全市每年对民办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诚信评估制度。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制定包括环保、安全、消防、卫生防病及群体性冲突等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大对办学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研究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并对重大紧急事件及时上报。要畅通社会和学生反映问题的渠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障金制度。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障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总额,可不再提取。风险保障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切实做好政策协调和服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工商、财政、物价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协调工作,共同将民办学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通过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指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服务手段,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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