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复核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天津市监察局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1]74号
  • 发布日期:2011.06.01
  • 实施日期:2011.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督导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复核检查的通知
(津教委〔2011〕74号)



各县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复核检查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7号)和天津市教委《关于对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复核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的通知》(津教委办〔2010〕83号)精神,市教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6月下旬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现将复核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是独立于公办学校的一个新的法人组织,而不能是公办学校的内设机构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公办学校负责人如担任民办学校法人代表,可保留公职身份,免去其在公办学校所担任的职务,到民办学校担任法人代表。

  (二)独立校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形成独立的校园和必要的办学条件。公办学校学生和民办学校学生不能混同在一个校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租用公办学校校舍,要签订租赁协议;民办学校要按时交纳租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独立财务。民办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公办学校的财产相分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

  民办学校应当有独立的帐号,有自己独立的会计和出纳人员。

  (四)独立招生。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招生活动,在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开展招生活动等方面不能以公办学校或者是公办学校二级机构的名义进行。

  (五)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能以公办学校的名义颁发学业证书,而应当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制作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专职教师是指在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编制内,参加学校全日制工作,承担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并参与学校各项日常活动,学校支付工资和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教师。


  三、检查程序

  (一)学校自查。学校按照上述六项要求,逐项对照,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6月10日前报所属区县教育局。

  (二)区县检查。请区县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对所属学校逐项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后,并以书面形式于6月20日前报市教委监察室。

  (三)市联合检查。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学校开展联合检查。

  (四)检查处理。通过进行联合检查,对逾期达不到"五独立"标准的学校,2011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将一律执行我市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


  四、检查时间

  2011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