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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海洋局
  • 发文字号:津海经[2012]125号
  • 发布日期:2012.05.24
  • 实施日期:2012.05.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海洋资源


天津市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海经〔2012〕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科技兴海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研财务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科技兴海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研财务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兴海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兴海行动计划(2010-2015)》,由市财政批复的用于科技兴海工作的专门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科技兴海专门经费资助的科技兴海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经费不得突破市财政批复的经费总额,按照每个项目的预算,分别拨款,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只用于经市科技兴海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称“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全面管理。市海洋局是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部门,由市海洋局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做好经费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项目经费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每年根据科技兴海项目需求情况,从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的经费,保证科技兴海工作的需要。以资助项目为主要形式支持天津市科技兴海计划的实施和科技兴海业务体系的运行。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项目经费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制定的有关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依据《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经费预算;
  (三)依据项目管理部门正式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负责项目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四)依据《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批复承担单位的预算变更申请、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并出具独立的财务验收(审计)意见;
  (五)对项目经费进行汇总、统计和财务核算;
  (六)其他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年度预算书,并提交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二)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规定使用已拨付到帐的项目经费;
  (三)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上报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四)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落实本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自筹资金;
  (六)对已拨付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是项目经费支出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根据项目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实事求是地编制支出预算,并说明主要用途和理由。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一)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一个或多个协作单位的,应当分别编制各单位的经费支出预算,由承担单位汇总形成项目支出总预算。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变更的,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任务合同书、预算书规定的批次和期限足额拨付到承担单位的合法资金账户,不得拨付到设备或劳务供应单位、协作单位或与承担单位无关的其他单位。收款单位于款项到账后五日内开具合法票据,作为收到款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之间的资金转拨,由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合同书、预算书规定的批次和期限自行完成。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之间也应开具合法票据,作为资金往来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项目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滥用,并严格按照立项时的经费预算计划执行;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预算核定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
  (四)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执行期内,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除国家或项目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外,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确需购置的,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包装、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包括将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实施方案中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国内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科研机构或政府部门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的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管理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产业化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技术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其中,管理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产业化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应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列示,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总预算或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预算变更的,由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准许变更的批复。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变更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变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对于超过核定预算10%且超过5万元的,承担单位须阐明调整理由,书面报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旅游、人员福利、各种罚款、赞助、捐赠、投资、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在开支使用项目经费时,应取得全部合法票据并与本单位其他经费分开核算,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和年度决算,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会计资料和日常财务手续作为财务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相关报告、报表。未按计划实施、不接受检查或不按时报送又不在规定时限提供报告(报表)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中止经费拨付直至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对于准备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各类往来款项均应在项目验收前全部结算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全面清理账目和会计资料,根据经费预算书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报表,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进行财务验收前,组织成立财务验收组。可由财务验收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先行审计,取得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进行财务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验收组的要求提交相关会计核算信息,并如实回答财务验收组的质询,不得伪造、变造、隐瞒或销毁会计资料。财务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独立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并将整改结果报项目管理部门,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于两次验收未通过或拒不整改的,按《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承担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项目负责人填报核算清单,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退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兴海经费总额度内。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经费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任务合同书另有规定外,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一般由项目参与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自行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承担单位按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经费的过程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以财务检查或审计的方式,按照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的要求,对承担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会计规范进行核算,自觉控制各项支出。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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