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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局重申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利用行政职能搞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含社会团体),必须在名称、职能、人员、财务四个方面与机关脱钩。严禁用社会团体所得的收入发放行政机关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或其他福利支出。
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所办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各类社会团体不得兼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对所办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能够撤销的一律撤销,不能撤销的,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各单位要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是以下几方面:
四、凡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的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收费。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五、各有关单位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六、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所主管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填报《各单位所办社会团体登记表》于2011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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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社会团体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计财[2011]312号
  • 发布日期:2011.05.30
  • 实施日期:2011.05.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社团管理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社会团体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计财〔2011〕3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局领导的重要批示,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治理和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治理规范全系统所办社会团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重申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利用行政职能搞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含社会团体),必须在名称、职能、人员、财务四个方面与机关脱钩。严禁用社会团体所得的收入发放行政机关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或其他福利支出。


  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所办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各类社会团体不得兼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对所办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能够撤销的一律撤销,不能撤销的,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各单位要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是以下几方面: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凡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的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收费。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五、各有关单位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六、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所主管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填报《各单位所办社会团体登记表》于2011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治理和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略)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略)

  3.各单位所办社会团体登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3
  各单位所办社会团体登记表

  区县局(院、所)盖章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    
法人代表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2010年收入(万元)  成立时间        
  营业范围: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物价、财政和民政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文件依据:
二、对所办社会团体的处理意见
1、撤消 2、保留 
  (撤消的方法、进度及安排)   (说明保留的理由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制度等)

  注:各单位上报此表时必须将所填报社会团体的社团登记证书、投资单位等证照类资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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