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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14.03.13
  • 实施日期:2013.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测绘综合规定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处,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

  《天津市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3日

  天津市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地理信息统计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科学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统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指标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市、区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方式包括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定期统计报表分为季度统计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区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确定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设定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将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制度和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部署的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任务;

  (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应用,负责对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按要求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资料,管理并发布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资料,指导区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

  (四)组织测绘地理信息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负责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计机构、市统计局的业务联系。


  第八条 区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部署的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任务;

  (三)管理和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负责与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九条 各类测绘地理信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赋予有关机构统计职责,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完成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任务,提供和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资料。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工作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须选派能够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各类测绘地理信息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变动后的,应及时告知属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坚持如实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资料,对其搜集、审核、报送的统计资料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测绘地理信息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统计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数据应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进行填报,并同时报送纸质报表,纸质报表数据必须与网络报送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资料,应当由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市、区县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机构应适时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分析,对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情况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作为测绘资质年度注册考核和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体系评定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测绘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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